眾籌,譯自Crowdfunding一詞,簡單來說就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專案發起方的行為。眾籌這種新的互聯網融資模式,已經迅速蔓延到眾多行業,它給急需資金的企業提供了一條獲取資本的新途徑,同時也讓那些希望投資自己感興趣的行業卻沒有足夠資金的投資人能有機會投資原先只有資本大鰐才能接手的專案。
「人們對眾籌模式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美國地產投資人協會主席Scott Whaley在接受《華爾街日報》採訪時說。「無論是對於希望獲得資本的創業者來說,還是對於希望進行投資的普通人來說,這種項目都非常具有吸引力。」
一個偉大行業的崛起,背後總有一部偉大的法案。在互聯網金融市場迅速成長的環境下,一套有效保護投資者、防範系統性風險的市場監管體系必不可少。在這一點上,美國無疑走在了前面。
2012年4月5日,奧巴馬總統簽訂了《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其中第三章又稱為眾籌法,確立了眾籌平台作為新型網絡融資模式的合法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監管者,負責《JOBS法案》的落實及具體證券法規和監管細則的修改。
在《JOBS法案》頒布前,根據美國證券法「D條例」506規則(Rule 506 of Regulation D),發行人在私募發行中不允許向公眾進行大規模宣傳,但是在SEC註冊的公開發行中是允許的,這是私募發行和公開發行的重要區別之一。《JOBS法案》放鬆了對私募發行宣傳的限制,目的是使美國870萬合格投資人(擁有100萬美元以上淨資產,或者在過去兩年中每年有至少20萬美金的個人淨收入或30萬美金的配偶合計淨收入)能夠參與初創企業的投資。該法案規定美國眾籌平台需要向SEC註冊成為證券經紀交易商或融資平台,進行資訊披露、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教育。除此之外,SEC還對投資者身份,發行者的融資准入規則、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在此基礎上,SEC又在今年6月實施了《JOBS法案》第四章A+條例(Regulation A+)細則,在之前的「A條例」的基礎上做了修訂。「A+條例」將創業公司和新興企業面向大眾的籌資的最高額度上調到5000萬美元。更重要的是,「A+條例」中的募資物件不再僅限於「D條例」中的合格投資者,非合格投資者也可以參與投資。「A+條例」的出台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中小企業融資的遊戲規則。創業公司和新興企業現在可以面向公眾進行「迷你IPO」,同時普通人也能在非常早期的階段參股這些公司,這種機會在從前只屬於超高淨值和圈內人士。
為了確保投資者理性投資,「A+條例」規定非合格投資人最多可以將10%的淨收入或淨資產用於投資「A+條例」募股項目。另外,SEC還實施了其他一些投資者保護措施,例如對募股公司進行所謂「壞分子」(bad actor)背景調查,並要求其披露財務資訊。
《JOBS法案》被認為是目前全球眾籌行業最為成熟的法律。相比之下,中國眾籌生態的不成熟和誠信體系的缺乏可謂讓投資者「步步驚心」。眾籌在中國才剛剛起步,目前對於眾籌網站的批准設立、業務經營範圍許可、資金風險控制還沒有明確規定,日常監管方面幾乎空白。眾籌平台存在專業性不足、眾籌專案品質良莠不齊、管理資訊不透明、估值定價無依據、投資週期過長、退出方式不明等諸多問題。直到今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個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後才填補了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上法律法規的空白,但由於具體細則還未出台,中國在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法規和監管相較美國還處於初級階段。
「在國內(中國)看到的大部分線上的互聯網募資方式,都是熟人經濟,我們沒有審查投資人是否合格的制度,我們需要有朋友推薦,否則會出現各種非法集資的風險,」中國某金融類互聯網媒體創始人曹雪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真正的眾籌是一群陌生人基於一個共同的興趣點,在互聯網上進行沒有欺詐性、沒有虛假宣傳的集資活動,可是因為中國的相關環境並不成熟,所以要設置一個‘熟人介紹’的門檻。」
儘管美國法律機制的完善和透明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眾籌投資者還是應該作好應對風險的準備。投資人應選擇信譽良好的眾籌平台,關注專案運行人的過往記錄,比如他們之前是否有成功的投資經歷、他們的資訊披露是否完全等等,而不要因為看到一個貌似高回報的投資機會就盲目參與。
紐約財富首席執行官
麥慧琪